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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法》出臺后,線上旅業亂象能夠得到根除嗎?

時間:2019-01-18 | 分類:行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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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已經正式實施,這對于不少商家來說都是一次巨大的沖擊。而《電商法》對刷單、大數據殺熟、捆綁搭售、虛假評論等的明確約束,就好像是為OTA量身定制,因此對旅游電子商務平臺而言,也是一次新的挑戰。


以下這些條款,可得留心了!


針對“刷單”,《電商法》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針對“大數據殺熟”,第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針對“默認搭售”,第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針對“信息泄露”,第二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對于“OTA壟斷”,第二十二條規定:具有技術優勢、用戶數量、行業控制能力的電商,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針對“虛假評論”,第三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評價。


針對“供應商入駐”,第二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針對“供應商審核及管理”,電商法第三十七條第1款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第三十八條第2款規定: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條款雖多,大家也不用過分緊張,其實只要遵守電子商務規則,憑良心賺錢,也難和“違法”沾邊,有的時候,規則反而也是對我們的保護哦!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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